原告:方XX,男,1987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XX,四川省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四川省XX律师。
被告:中国XX,住所地四川省夹江县。
负责人:王XX,网点行长。
原告方XX与被告中国XX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立案。原告方XX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XX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2元,减半收取计81元,由原告方XX负担。
审判员 杨瑛珺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