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曹X与许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6)浙1081民初492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郑峰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曹X。
被告:许X。
委托代理人:郑峰,浙江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X与被告许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X负担。
代理审判员  赵敏丹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代书 记员  陈XX
  • 2016-07-04
  • 温岭市人民法院
  • 被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