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X。
委托代理人吴XX,天津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艳,天津XX律师。
被告贾XX。
被告田XX。
被告太平XX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XX18、19层。
负责人马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X,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与被告贾XX、田XX、太平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XX负担(原告已交纳)。
审判员 张雅静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鲁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