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X,男,198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俊健,河北XX律师。
被告:陈X(泉),男,199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献县。
原告刘XX与被告陈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刘XX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郑文贵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魏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