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男,199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献县。
被告:王XX,男,196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俊健,河北XX律师。
原告刘X与被告王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
原告刘X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撤诉。
案件受理费161元,由原告刘X负担。
审判员钱英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