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天津XX公司与赵X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工伤
  • (2015)静民初字第515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艳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天津XX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蔡公庄镇工业区中心路北XX。
法定代表人于XX,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XX,天津XX律师。
被告赵X
委托代理人张艳,天津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XX公司与被告赵X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XX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预交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天津XX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孟 夏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卢XX
  • 2015-10-23
  •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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