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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XX与X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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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何XX,男,1992年6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侠,上海XX律师。
被申请人:XXX,女,1945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申请人何XX与被申请人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何XX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XXX名下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何XX以XX公司出具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何XX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以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XXX名下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傅月琴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苏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
  • 2018-11-13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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