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白XX,男,195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如阳,江苏XX。
上诉人泰兴市XX因与被上诉人上海XX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2017)苏1282民初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泰兴市XX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泰兴市X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泰兴市XX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5元,由上诉人泰兴市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蔡 勇
审判员 吴宏文
审判员 吴 翔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马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