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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995号民事裁定书

  • 诉讼仲裁
  • (2012)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995号
诉讼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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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原告:李XX,女,198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田X,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俊哲,广东XX实习律师。
被告:吴XX,男,197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吴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于2013年3月1日8时45分到本院第十一法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法可作原告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均由原告李XX承担。
审判长梅凯文
人民陪审员叶小玲
人民陪审员张莉萍
二〇一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叶玉环
周梦瑶
  • 2013-03-01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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