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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X与四川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工伤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曾强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彭X。


委托代理人曾强,四川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苟小竹,四川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X。


上诉人彭X因与被上诉人四川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绵竹民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彭X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彭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彭X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彭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晓宇


代理审判员  孔祥明


代理审判员  李 庆



书 记 员  王XX


  • 2014-10-27
  • 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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