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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X与陈XX、何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6)桂0205民初129号之一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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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原告:龚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韦柳雪,XXX律师。
被告:陈XX,男,汉族。
被告:何X,女,汉族。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适用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16年1月11日
待裁事项: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诉讼费:本案诉讼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何XX
人民陪审员  曾XX
人民陪审员  莫X能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聂XX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1970-01-01
  •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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