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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XX公司与陈X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8)川1011民初16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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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深圳市XX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蒋XX,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波,系四川XX律师。
被告:陈X,男,198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原告深圳市XX公司诉被告陈X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XX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员刘皓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黄XX
  • 2018-04-17
  •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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