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XX,女,195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委托代理人:李XX,四川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熊XX,四川XX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张X,女,197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委托代理人:张XX,四川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XX,四川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XX与被告张X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高XX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高XX负担。
审判员李传飞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敖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