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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XX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刑事辩护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曾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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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XX。


辩护人曾强,四川XX律师。


绵竹市人民检察院以竹检刑诉(2014)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XX犯贪污罪一案,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绵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XX及其辩护人曾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绵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方XX身为绵竹市土门镇人民政府林业员,利用其组织实施欧投项目的职务便利,采取虚构工程合同、虚开纳税发票等行为,骗取国家资金184514元并非法占为己有。指控认为,被告人方XX的行为构成贪污罪,有自首情节,要求按《刑法》第382条、第67条之规定,追究被告人方XX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方XX对指控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辩护人曾强辩护认为,被告人方XX系初犯,一贯表现良好,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退清了全部赃款,请求对其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992年12月24日,被告人方XX被德阳市人事局聘用为绵竹市土门镇林业站的林业干部,负责土门镇辖区内的森林资源管理、林业项目具体实施、森林防火、野生动物保护和林地管理。


欧洲投资银行优惠紧急贷款四川省灾后恢复重建生态修复项目(以下简称欧投项目),是欧洲银行投资的项目,是国家统借统还的项目,目的是为了震后恢复植被,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基础设施建设。这个项目在2009年之前开始规划,2009年开始实施,整个绵竹有2千多万元的项目资金,分四至七年实施,涉及绵竹的镇乡和单位有12个。绵竹市林业局专门成立了欧投项目办,组织对欧投项目的实施,并委托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具体实施。项目实行县级报账制,乡镇农业服务中心根据林业局的作业设计组织具体施工人员进行项目实施,实施完工后,镇乡林业员对资料进行初审后,将资料报林业局欧投办审核验收。林业局验收合格后按照作业设计给施工方报账,同时省林业厅项目办还委托第三方监理公司对作业设计和施工进行全程同步监理。


2009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方XX身为绵竹市土门镇人民政府林业员,利用其组织实施欧投项目的职务便利,采取虚构绵竹市土门镇森林植被恢复项目建设合同、森林管护项目承包合同、封山育林补植造林项目建设合同、苗木采购合同,虚开纳税发票等行为,于2011年11月21日骗取国家资金29820元,除其在2011年3月10日制作封山育林牌开支的1500元外,余款28320元被其非法占为己有;2012年4月9日骗取国家资金248194元后,被告人方XX支付刘XX50000元的苗木和人工费,支付甘XX清理林地人工费40000元,除其在2012年2月10日制作封山育林牌开支的2000元外,余款156194元被其非法占为己有,用于个人和家庭开支。


案发后,被告人方XX主动退交赃款184514元。


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方XX的多次供述和自书材料、证人刘XX、甘XX、刘XX、唐XX、张XX、古XX的证词、德阳市人事局文件、中共绵竹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出具的资料一份、绵竹市土门镇人民政府提供的土门镇机关工作人员岗位设置及分工情况表、银行查询资料、欧投项目报账的财务资料、欧投项目2009年和2010年的作业设计说明书以及评审意见、四川省发改委和德阳市林业局的批复、绵竹市林业局文件、绵竹市林业局出具的情况说明、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清单、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方XX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依法确认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客观真实、合法有效,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辩护人曾强当庭出示了表现证明和荣誉证书,以证实了被告人方XX一贯表现良好,在抗震救灾中被评为先进个人。经质证,公诉人无异议。本院依法确认其效力,作为本案的量刑依据。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方XX主动向本院退交了赃款4864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XX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假手段骗取国家资金184514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方XX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方XX在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主动退清了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对辩护人曾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方XX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本院为维护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保护公共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方XX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4日起至2020年10月23日止。)


二、涉案赃款184514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马XX


人民陪审员  胥怀君


人民陪审员  黄XX



书 记 员  杨XX


  • 2014-11-18
  • 绵竹市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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