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XX。
辩护人曾强,四川XX律师。
绵竹市人民检察院以竹检刑诉(2014)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6日对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段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XX及辩护人曾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绵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24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田XX酒后驾驶川FXXX小型轿车沿绵竹市南轩南XX往绵竹市城区方向行驶,行至事故地点与田X甲驾驶的人力三轮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田XX弃车逃逸。该事故致两车损,田X甲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4年7月21日绵竹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认定田XX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弃车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田XX在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要求按《刑法》第133条、第67条之规定,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田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辩护人曾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认为:1、被告人田XX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2、被告人虽在事故发生后离开现场,但其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较小;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案发前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4、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按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综上,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4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田XX酒后驾驶川FXXX小型轿车沿绵竹市南轩南XX往绵竹市城区方向行驶,行至双鑫修理公司附近时与田X甲驾驶的人力三轮发生碰撞,致田X甲受伤,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田XX弃车逃逸。目击事故发生的路人杨XX随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将被害人田X甲送至绵竹市XX医院抢救,后田X甲经抢救无效死亡。当晚23时许,被告人田X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交待了犯罪事实。2014年7月21日,绵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认定田XX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田XX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田XX的供述,证人陈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田X乙、马XX的证词,死亡医学证明,尸体检验报告,火化证明,机动车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刑事照像,驾驶资格信息及车辆保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归案说明,调解协议书及收条,谅解书,户口证明等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田XX及辩护人曾强均无异议。本院依法确认上列证据真实、合法、有效,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辩护人曾强当庭出示了:1、手机通话记录、机主身份证复印件、绵竹市齐天镇某某村及齐天派出所证明,以证实案发后被告人田XX委托堂兄田X乙拨打“120”救治伤者的事实;2、银行卡取款明细、绵竹XX医院预交款收据、医疗结算发票及收据、协议书、收条,以证实被告人田XX在案发后积极支付被害人的医疗费用,在被害人去世后又积极履行赔偿义务的事实。3、什地镇某某村委会和什地派出所证明,以证实被告人田XX无前科,一贯表现良好的情况。经当庭质证,公诉人认为辩护人出示的第一组证据仅能证实案发后田X乙拨打过“120”急救电话,不能证实是受田XX的委托而打的。对其他证据,公诉人无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公诉人的异议理由成立,对辩护人出示的第一组证据因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而不予认定。对其他证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作为本案的量刑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XX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酒后驾车引发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田XX交通肇事逃逸后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与被害人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按协议履行了部分赔偿款项,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曾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田XX无前科、一贯表现良好,此次犯罪属于过失犯罪,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为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被告人田XX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
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赵娅琴
人民陪审员 李太福
人民陪审员 杨XX
书 记 员 兰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