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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XX公司、付X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6)川01民终611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唐丽娟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一审被告):四川XX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都江堰市四川都江堰经济开XX。
法定代表人:陶XX。
委托代理人:王X,四川XX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付X,男,汉族,1972年2月22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
委托代理人:罗XX,四川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雷XX,四川XX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XX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徐X。
一审第三人:李XX,男,汉族,1988年10月21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
上诉人四川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付X、中XX公司、一审第三人李XX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6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对案件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61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傅 敏
审判员 王晓川
审判员 龙小丽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李XX
  • 2018-03-26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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