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栗XX与张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交通事故
  • (2018)冀1123民初834号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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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原告:栗XX,女,汉族,现住武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俊健,河北XX律师。
被告:张XX,男,汉族,现住武强县。
原告栗XX与被告张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栗XX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栗XX撤回对被告张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栗XX负担。
审判员谷超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刘XX
  • 2019-01-10
  • 武强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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