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栗XX,女,汉族,现住武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俊健,河北XX律师。
被告:张XX,男,汉族,现住武强县。
原告栗XX与被告张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栗XX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栗XX撤回对被告张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栗XX负担。
审判员谷超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