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魏X与宋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婚姻家庭
  • (2016)冀0983民初1689号
婚姻家庭
朱俊健律师 在线
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 5.0
    用户评分
  • 2102
    服务人数
  • 17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原告:魏X,无业。
委托代理人:朱俊健,河北XX律师。
被告:宋X,无业。
委托代理人:刘XX,河北XX律师。
原告魏X与被告宋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志刚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3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X及其委托代理人朱俊健,被告宋X及其委托代理人刘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X诉称,××××年××月××日,原、被告在献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相识时间较短,没有感情基础,婚后也没有建立起感情,婚后共同生活中原告发现双方的性格差异较大,没有共同语言,原告和被告商议生育子女,被告也不同意。之后双方经常争吵,不能在一起正常生活,现已经分居,双方已经无感情可言,原告起诉至贵院坚决要求离婚,解除这段痛苦的婚姻。
被告宋X辩称,原告诉状中所诉与事实不符,双方婚前已经经过了长时间的感情交流,自××××年结婚至今,已达12年之久,夫妻感情深厚,被告近几年疾病缠身,至今未痊妻愈。夫间具有相互抚养的法定义务,因此被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不准予双方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被告于2013年被告因病住院,出院后一直居住在其父母处。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提出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住院病例、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十二年之久,日常生活中难免会因家庭琐事出现矛盾,但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称与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六年,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认可。现被告患有××居住在娘家,原、被告双方应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相互扶持,共同度过艰难的时期,努力创造良好的家庭氛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魏X与被告宋X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魏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事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志刚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董XX
  • 2016-06-08
  • 黄骅市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朱俊健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朱俊健律师
5.0分服务:2102人执业:17年
朱俊健律师
11309200****2644 执业认证
  • 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 合同事务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 河北省献县中华大街47号
朱俊健主任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职业,是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2007年正式注册律师,多次被评...
  • 133 1571 7235
  • 13315717235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