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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XX诉何XX、张XX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纠纷
  • (2014)绵竹民初字第165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曾强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卢XX,男,44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曾强,高山,四川XX律师。


被告何XX,男,52岁,汉族。。


被告张XX,女,51岁,汉族。


原告卢XX与被告何XX、张XX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本案减半征收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彭 军



书 记 员 吴丽华


  • 2014-11-03
  • 绵竹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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