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XX,女,汉族,45岁。
委托代理人曾强,四川XX律师。
被告赵XX,男,汉族,57岁。
原告邓XX诉被告赵XX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邓XX撤诉。
本案减半征收诉讼费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XX
书记员 张XX
曾强律师
原告邓XX,女,汉族,45岁。
委托代理人曾强,四川XX律师。
被告赵XX,男,汉族,57岁。
原告邓XX诉被告赵XX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邓XX撤诉。
本案减半征收诉讼费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XX
书记员 张XX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