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女,44岁。
委托代理人曾强、高山,四川XX律师。
被告江XX,男,44岁。
委托代理人蔡XX,绵竹市城中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刘X诉被告江X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X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尹XX
书记员 卓XX
曾强律师
原告刘X,女,44岁。
委托代理人曾强、高山,四川XX律师。
被告江XX,男,44岁。
委托代理人蔡XX,绵竹市城中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刘X诉被告江X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X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尹XX
书记员 卓XX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