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原告向XX、蔡XX诉被告仲XX、向X共有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 损害赔偿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曾强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向XX,男,73岁。


原告蔡XX,女,68岁。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曾强,四川XX律师。


被告仲XX,女,42岁。


被告向X,女,18岁。


原告向XX、蔡XX诉被告仲XX、向X共有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向XX、蔡XX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0.00元,由二原告负担。


审判员  尹XX



书记员  卓XX


  • 2014-01-22
  • 绵竹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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