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向XX,男,73岁。
原告蔡XX,女,68岁。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曾强,四川XX律师。
被告仲XX,女,42岁。
被告向X,女,18岁。
原告向XX、蔡XX诉被告仲XX、向X共有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向XX、蔡XX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0.00元,由二原告负担。
审判员 尹XX
书记员 卓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