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X,女,生于1981年,汉族。
委托代理人曾强,四川XX律师。
被告孟XX,男,生于1982年,汉族。
原告王XX与被告孟XX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XX撤诉。
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910元,由原告王XX承担。
代理审判员 张楷
书 记 员 刘杰
曾强律师
原告王XX,女,生于1981年,汉族。
委托代理人曾强,四川XX律师。
被告孟XX,男,生于1982年,汉族。
原告王XX与被告孟XX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XX撤诉。
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910元,由原告王XX承担。
代理审判员 张楷
书 记 员 刘杰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