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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XX诉陈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婚姻家庭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曾强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孟XX,女,汉族,60岁。


委托代理人曾强、高山,四川XX律师。


被告陈XX,男,汉族,61岁。


委托代理人吕X,四川XX律师。


原告孟XX诉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尚梦雪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9月2日、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79年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于1979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于1981年7月6日生育一女,现已成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被告性格怪异且粗暴,经常无故殴打原告,致使原告身心极其疲惫,已无法再与被告共同生活。另外,被告一直掌握家里财政大权,家里经济状况不让原告知晓,原告在家中地位低下,根本感觉不到被告作为丈夫的关怀。2014年7月27日,被告将原告赶出家门,原告只得与女儿一起生活至今。原告认为,双方婚姻早已名存实亡,感情已彻底破裂,确实再无和好的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1、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婚姻状况属实;但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不是事实,被告没有殴打过原告。原告一直负责收取所经营生意的款项,具体收多少报多少都是原告处理,其参与了家庭经济事务的经营;原、被告都届满60周岁,结婚多年感情基础牢靠,两人虽因家庭琐事有一些纠纷,但夫妻之间争吵也很正常。被告认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79年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于1979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于1981年7月6日生育一女,现已成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2014年8月4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至绵竹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1、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原、被告身份证、村民委员会与政府联合出具的证明、绵竹市档案馆出具的证明等书面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因双方分歧较大,致本院对本案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的合法夫妻,结婚长达30余年且婚后育有一女,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双方虽有纠纷发生,但在庭审中,原告未向本院提供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的相关证据,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为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婚姻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孟XX要求与被告陈XX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征收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尚梦雪



书 记 员  张XX


  • 2014-09-11
  • 绵竹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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