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XX,女,生于1981年,汉族。
委托代理人曾强,四川XX律师。
被申请人孟XX,男,生于1982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XX诉被申请人孟XX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要求对被申请人孟XX所有的川FXXX号小型客车予以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孟XX所有的川FXXX号小型客车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张楷
书 记 员 刘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