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李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玉凤,湖南XX律师。
被申请人:陈X。
被申请人:周X。
申请人李X与被申请人陈X、周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了(2016)湘0102民初5760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一、冻结李X名下位于长沙市某房屋,查封期间准许李X继续使用,不得转移,不得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其他妨碍行为;二、冻结陈X名下位于长沙市某房。
李X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
经审查,本院认为,李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依据(2016)湘0102民初5760号民事裁定书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杨宜
人民陪审员蔡厚成
人民陪审员喻方芳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黄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