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XX,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唐光建,四川XX律师。
被告艾XX,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尹XX,安岳县石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XX诉被告艾XX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彭XX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艾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XX撤回对被告艾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38元,由原告彭XX负担。
审判员郑伯端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易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