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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李X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7)辽0204民初57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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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书涛,辽宁XX律师。
被告:李X,男,1983年8月5日出生,户籍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
原告张XX与被告李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
审判员  刘申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柳X
  • 2017-12-21
  •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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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书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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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书涛,男,1979年10月5日生,毕业于辽宁大学法学院,2008年通过司法考试后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现担任多家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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