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书涛,辽宁XX律师。
被告:李X,男,1983年8月5日出生,户籍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
原告张XX与被告李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
审判员 刘申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柳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