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X,女,194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俊哲,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XX,广东XX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XX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XX。
法定代表人:倪XX。
被告:广州XX公司西城XX,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
负责人:黄XX。
被告:中山市XX,住所地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谢X。
原告刘XX诉被告广州XX公司、广州XX公司西城XX、中山市XX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2017年3月16日,原告刘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XX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XX负担。
审判员 黄少宏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