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XX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嵩山北XX。
法定代表人:曹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XX,河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XX,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XXX业主。
委托代理人:朱俊健,河北XX律师。
中XX公司因与张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沧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中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XX、曹XX,被上诉人张XX的委托代理人朱俊健等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沧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中XX公司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3445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王巍
代理审判员叶密
代理审判员吴晓惠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申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