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男,汉族,住河北省献县,系献县坤峰建筑器材租赁站业主。
委托代理人朱俊健,河北XX律师。
被告山东XX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
法定代表人杨XX,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XX,山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XX,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73.5元,减半收取223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冬梅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邵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