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XX。
原告:江X。
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郑峰,温岭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潘XX。
被告:潘XX。
被告:潘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XX、江X与被告潘XX、潘XX、潘XX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XX、江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潘XX、江X负担。
审判员林昂扬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