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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XX、方XX与蔡XX、蔡XX、蔡XX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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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原告:方XX(曾用名蔡XX),女,198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原告:方XX,女,194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以上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福建XX律师。
以上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福建XX实习律师。
被告:蔡XX,女,197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法定监护人:蔡XX,男,197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政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北京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北京XX实习律师。
被告:蔡XX,女,200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州市闽侯县。
法定代理人:翁XX(系蔡XX母亲),女,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州市闽侯县。
被告:蔡XX,男,197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政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北京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北京XX实习律师。
本案在审理原告方XX、方XX诉被告蔡XX、蔡XX、蔡XX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XX、方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90元,撤诉减半收取1195元,由原告方XX、方XX负担。
审 判 长  董少明
人民陪审员  吴蔚华
人民陪审员  翁显英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董XX
  • 2016-11-10
  •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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