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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与北京XX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4)穗中法民二终字第73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金海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XX,系该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XX。


委托代理人:朱XX,北京市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金海,北京市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XX。


委托代理人:郑XX,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盛XX,广东XX律师。


原审第三人:北京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X。


上诉人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田XX、何XX、原审第三人北京XX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3)穗海法民二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XX公司在原审阶段提供大量证据,以证明(2010)海民二初字第1381号民事判决存在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原审法院认为XX公司应承担举证责任并无不当,但未能全面审查XX公司提供的大量证据,仅以未申请笔迹鉴定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致使未能查清(2010)海民二初字第1381号民事判决是否存在错误。为查清案件事实,正确处理本案,保障双方当事人的程序利益和实体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3)穗海法民二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许XX


审 判 员  陈舒舒


代理审判员  唐XX



书 记 员  张剑文


蔡嘉瑜


  • 2014-11-03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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