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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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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男,1988年7月1日出生于江苏省张家港市,汉族,中专文化,系张家港市XX公司工作人员,住张家港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5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
辩护人施XX,江苏XX律师。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7〕6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俊成,被告人刘X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7年4月22日凌晨,被告人刘X在张家港市杨舍镇泗港街道XX南XX,因琐事与郑X发生争执,后采用拳打脚踢等方式,对郑X面部实施殴打,致郑X体表多处挫擦伤及鼻骨双侧骨折。经法医鉴定,郑X的损伤程度为人体轻伤二级。
被告人刘X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刘X家属代为赔偿给被害人郑X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以上事实,被告人刘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郑X的陈述、证人周某的证言、病历、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刘X的供述笔录、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刘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X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可宣告缓刑。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关于被告人刘X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刘X系初犯偶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可以采纳。本院为严肃法制,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丽娟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邵XX
  • 2017-07-11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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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亚军律师,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于国家985、211工程重点建设院校——四川大学,专业方向为刑事诉讼,师从于中国刑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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