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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XX诉被告浙江祥云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 公司经营
  • (2017)川1024民初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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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XX,男,196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威远县镇西XX。
委托代理人曹波,四川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浙江祥云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XX。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浙江祥云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立案。原告王XX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XX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王XX负担。
审判员  邱仕强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古XX
  • 2017-01-23
  • 威远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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