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XX,经理。(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刘书涛,系平度德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XX。
上诉人青岛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XX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3)平民一初字第36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XX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青岛XX公司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青岛XX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青岛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尊知
代理审判员孙琦
代理审判员王楷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孔X
书记员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