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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XX公司与刘XX、张XX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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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豫0527民初3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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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法定代表人:孙XX,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莲,河南XX律师。
被告:刘XX,男,196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
被告:张XX,女,196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
原告中国XX公司与被告刘XX、张XX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2019年1月9日,原告中国XX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本案按原告中国XX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4元,由原告中国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申学风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李XX
  • 2019-03-15
  • 内黄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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