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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XX与被告王XX、成都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事务
  • (2015)威民初字第1906号
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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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XX,男。
委托代理人曹波,四川XX律师。
被告王XX,男。
委托代理人余XX,威远县严陵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成都XX公司,住所地郫县安靖镇海霸王成都XX。
法定代表人聂X,经理。
原告刘XX与被告王XX、成都XX公司(下称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白成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及委托代理人曹波,被告王XX的委托代理人余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XX诉称,被告XX公司与原告建立了长期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向其提供各种水产品。截止2014年3月6日,被告XX公司共计欠原告货款100万元。2014年3月6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三方协议,约定:从2014年3月6日起,原告直接向被告王XX收回所欠货款,XX公司不再承担付款责任。此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王XX付款,均被拒绝。原告认为所欠货款虽协议由王XX支付,但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被告XX公司仍应承担还款责任。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欠款100万元。
被告王XX辩称:原告无权要求被告王XX偿还货款,因为其只是公司的股东,签订协议也是履行职责,王XX签订三方协议是代理公司的行为,该款应当由公司负责偿还。同时,双方约定原告与被告公司结算后才能存在债务转移,而在本案中不存在债务的转移。
被告XX公司未参加诉讼,亦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是做水产品生意,被告XX公司是依法注册的公司,主要经营果品蔬菜、水产品等产品的批发兼零售业务。2014年3月6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三方协议,协议内容“一、刘XX原发货给XX公司,由XX公司给王XX代理进货,转储转运商品的欠付货款和两项资金共计壹佰万元(详见财务核算认定书)。从2014年3月6日起,刘XX直接向王XX收回所欠货款。XX公司不再承担向原告转付货款的一切经济责任;二、刘XX手持原应收款票据,无论是原王XX或XX公司签收的手续,现统一由王XX签字确认,并以此作为原告收款依据”。根据三方签订的协议,原告多次找二被告催款,但二被告均拒绝偿还。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欠款100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从签订的协议载明的内容可以看出,合同当事人就原告发货给被告XX公司实际上是被告XX公司代理被告王XX进货、合同买受人及付款义务人均为被告王XX进行了确认。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应为原告与被告王XX,被告XX公司与被告王XX之间是代理关系,被代理人为被告王XX。依照《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被告王XX应当承担被告XX公司代理的法律后果。被告王XX辩称其行为是代理公司而为的意见与协议内容不符,不具有事实根据,其辩称意见不予采纳。同时,三方对所欠的货款总价100万均予以认可,并约定从2014年3月6日起,原告直接向被告王XX收回所欠欠款,而被告王XX至今未付,已构成违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王XX支付货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二被告是否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当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之间有连带关系。而在本案中,二被告之间是代理关系,被告XX公司只是代理被告王XX进货,其不是合同的义务主体,且三方对债务的偿还主体已经做了明确的约定。原告要求被告XX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XX支付货款XXX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成都XX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三、驳回原告刘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6250元,由被告王XX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纳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白成全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刘XX
  • 2016-01-04
  • 威远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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