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甄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水德,安徽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安徽XX律师。
被告:韩X。
本院在审理甄XX与韩X借款纠纷一案中,甄XX于2018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甄X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甄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95元,减半收取计4597.5元,由甄XX负担。
审判员丁文杰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彭XX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