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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XX诉姚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公司经营
  • (2014)广汉民初字第121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唐丽娟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袁XX,男,42岁
委托代理人:黄X,四川XX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罗XX,四川XX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姚XX,男,25岁。
被告中国XX公司。
地址:运城市盐湖区河东XX(河东商务中XX三、四层);
负责人:张XX(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XX诉被告姚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袁XX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袁XX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预缴。
代理审判员曹鑫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胡X
  • 2014-05-12
  • 广汉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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