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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与王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婚姻家庭
  • (2017)苏1282民初8255号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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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原告:赵X,女,1970年1月27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江苏XX律师。
被告:王X,男,1974年2月2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如阳,江苏XX律师。
原告赵X与被告王X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被告王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如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均系再婚),双方婚前均育有一子女,再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一段时间,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经济问题及一些家庭琐事,双方时有争执,致夫妻感情不睦。本院认为,双方均系再婚,更应珍惜夫妻感情,虽有争执,但可以通过沟通等方式解决,并无原则性矛盾,望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以家庭利益为重,多为对方考虑,遇事多交流、协商,夫妻关系尚有改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赵X与被告王X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严 欢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XX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继续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 2018-02-13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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