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XX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区福田街道金田路4036号荣XX。
法定代表人:蒋XX,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波,四川XX律师。
被告:王X,男,1990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原告深圳市XX公司与被告王X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XX公司于2018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以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属真实意思表示,原告请求撤诉的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深圳市XX公司负担。
审判员黎兆伟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兰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