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XX,女,197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柳生,广东XX律师。
被告:杨XX,男,197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来凤县。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季华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XXXX350577B。
负责人:朱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XX诉被告杨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肖XX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XX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7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麦伟斌
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欧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