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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与许X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婚姻家庭
  • (2016)冀0927民初2028号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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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原告李X,女,199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
委托代理人何X,河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跃峰,河北XX律师。
被告许X1,男,199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
原告李X与被告许X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志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在大学期间通过网络与在同城务工的被告相识,××××年××月××日原、被告双方登记结婚。双方婚前了解不深,婚后发现二人性格严重不和,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婚后生活期间,原告长时间在外务工,夫妻二人聚少离多,被告对原告的经济生活与精神生活漠不关心,其被告家人也动辄对原告谩骂排挤,原告在异乡他城从未感受过来自家人的关怀与温暖,面对如此痛苦不堪的婚后生活终日以泪洗面,对于双方的感情也逐渐心灰意冷。2015年9月,被告再次因为琐事谩骂殴打原告,原告回顾数年痛苦的婚姻生活,从未体会到婚姻的幸福,家庭的关心,伤心欲绝的原告被迫返回安徽娘家生活至今,且于2016年9月向被告提出协议离婚未果。原告认为,由于被告以及其家人对原告漠不关心,双方的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维持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只会使原告沉浸在痛不欲生的婚姻生活之中,故原告坚决要求离婚。
被告许X1辩称,我与原告是在网络聊天软件认识,经过4、5年的深入了解才结婚的,从认识到现在已经9年了,我与原告着急生气只动过一次手,原告说我家对她不好但一直没有跟我说过,因为生活我才去外地工作,我们有一个孩子,为了孩子及家庭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通过网络自由恋爱,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许X2,现随被告生活。原告以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原、被告共同生活较长,且已经生育一子,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原、被告应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不应草率离婚。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李X与被告许X1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志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昝XX
  • 2016-11-18
  • 南皮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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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跃峰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华法学会会员,河北省法学会员,沧州市律师协会会员,沧州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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