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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XX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 刑事辩护
  • (2016)沪0115刑初2925号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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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XX,男,1951年2月6日出生,回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邢环中,上海XX。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6]23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卫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XX及其辩护人邢环中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6年5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马XX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高XX内,因琐事与被害人林XX发生纠纷,后在该小区中央的亭子处,对林XX实施殴打,致林XX构成轻伤(二级)。
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害人林XX的陈述、证人侯某某、陈XX、龚某某、孔XX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验伤通知书、伤势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及案发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XX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马XX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建议对被告人马XX依法定罪处罚。
被告人马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认罪。
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能如实供述罪行,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马XX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高XX24号门口绿化带处,因琐事与被害人林XX发生纠纷,后在该小区内的亭子处,对林XX进行殴打,致林XX左侧第2-5肋骨骨折、左侧锁骨骨折。
经鉴定,林XX的上述两处伤势均构成轻伤(二级)。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林XX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事发当日,因琐事与被告人马XX发生争执后被打伤的事实。
2、证人侯某某的证言,证实马XX与被害人发生纠纷并与被害人斗殴,被害人与马XX相继进入亭子,之后看到被害人鼻子流血。
3、证人陈XX的证言,证实亲眼目睹了一高个男子与矮个男子发生争吵,后高个男子用脚踢了矮个男子腹部一下。
后又听到外面有激烈的争吵声并有人说报警的事实。
4、证人龚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现场看到有两名男子在亭子边上,扭在一起和互相推搡的事实。
5、证人孔XX的证言,证实民警接警后赶到案发现场,将鼻子红肿、脸上有血迹的被害人带回派出所,开具验伤单的事实。
6、验伤通知书及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林XX的伤势情况。
7、相关赔偿协议、谅解书,证实被告人马XX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表示谅解。
8、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和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马XX的到案情况及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马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事发后,被告人家属帮助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再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马XX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苏琼
审判员胡XX
人民陪审员褚XX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吴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
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1970-01-01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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