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罗XX,四川XX律师。
被告:王XX。
原告张X与被告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张X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X申请撤回对被告王XX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13元(已减半),由原告张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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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邓万坤
代理审判员 唐 毅
人民陪审员 王建书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邓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