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
委托代理人孙侠,上海XX律师
被告胡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与被告胡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张X于2016年4月12日以被告已付清所诉的金额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X撤回起诉。
审判员陈洁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