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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XX与被告庄XX、福建省XX公司、张XX、吴XX、中国XX公司、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民事裁定书

  • 公司经营
  • (2014)晋民初字第283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伍曼琳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吴XX,男,194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蔡XX,福建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XX,福建XX实习律师。
被告庄XX,男,198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
被告福建省XX公司。
委托代理人龚XX,福建XX律师。
委托代理人伍曼琳,福建XX实习律师。
被告张XX,男,1960年2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吴XX,男,1955年3月7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XX公司,
负责人王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XX,男,198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XX公司。
法定代表人伍XX。
本院于2014年4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吴XX与被告庄XX、福建省XX公司、张XX、吴XX、中国XX公司、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吴XX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拟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XX负担。
代理审判员周泽强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邱XX
  • 2014-04-28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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