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献县XX厂,住所地河北省献县。
法定代表人:冯XX,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俊健,河北XX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XX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
法定代表人:石XX,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该公司员工。
献县XX厂与黑龙江省X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
原告献县XX厂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献县XX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134元,减半收取256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常玉炼
人民陪审员哈凯
人民陪审员高琳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蒋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