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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县XX厂与黑龙江省X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工伤
  • (2017)冀0929民初3158号
劳动工伤
朱俊健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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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原告:献县XX厂,住所地河北省献县。
法定代表人:冯XX,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俊健,河北XX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XX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
法定代表人:石XX,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该公司员工。
献县XX厂与黑龙江省X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
原告献县XX厂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献县XX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134元,减半收取256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常玉炼
人民陪审员哈凯
人民陪审员高琳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蒋X
  • 2017-12-20
  • 献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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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俊健主任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职业,是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2007年正式注册律师,多次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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